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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探店”营销视频不标识“广告”,罚款 1 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07 17:28:30来源:
查询获悉,今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措施》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花费测评等形式倾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置方法的,广告宣布者应该明显标明“广告”。

▲图源 国家市场监视管理总局

据悉,湖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是抖音的授权服务商,在与相干商户签署推广协定后,寻找“达人”为商家拍摄相干探店营销视频,在达人抖音号附加带货链接落后行宣布。

花费者通过短视频附加的带货链接发生花费后,该公司从商家处提取必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推广费用。但最终宣布的“达人探店”营销视频并未标识“广告”,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请求该公司进行矫正,并处以行政处分。

黄石市市场监管局表现,下一步,将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举动,树立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美监测举措,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视力量,共同标准“探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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