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可豁免部分营收指标
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下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指引》主要修订了两部分内容。首先是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在《指引》第一条增加“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
修订后的第一条内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第二处修订是《指引》关于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
即将《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将第二条第(5)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修订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指引》第一条规定,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的指标,主要是考虑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没有营业收入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也无营业收入要求。但该类企业申报科创板可否豁免适用营业收入指标,在相关规则中尚无明确规定。为做好上市标准与板块定位规则的配套衔接、保持立法逻辑一致,对《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此外,科创属性关于发明专利的指标,对于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来说,表述不够准确,需要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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