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侵权边缘的“私家侦探”须依法规制
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国家对“私家侦探”业务一直持禁止态度。1993年,公安部曾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也曾明文规定,严禁私人开办侦探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至今未批准过以“私人侦探”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注册登记,现实中的所谓“私家侦探”,只不过是俗称,实际上是以委托调查取证为业务的咨询机构。
客观而言,为有需求者提供委托调查取证服务,有着一定的必要性。比如一些刑事案件在控告或报案初期,以及在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案件中,都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举证责任,当事人因取证能力与精力有限,委托从事证据调查的个人或机构协助查找、收集、固定证据,也就顺理成章。司法实践中,一些从事委托证据调查的机构或个人,成功协助法院查找“老赖”财产线索或个人行踪的案例并不鲜见。可见,“私人侦探”只要依法依规地开展业务,完全可以对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然而,正如业内专家指出的那样,因这种取证服务吃的是“信息饭”,稍有不慎,则可能造成对他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现实中,一些“私家侦探”不仅在业务宣传方面搞虚假营销,而且在调查手段上,违法采取跟踪、偷拍、窃听甚至存在侵入住宅、窃取、贿买等极端做法。此外,个别“私家侦探”还故意散播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通过要挟进行敲诈勒索。如此不仅让“私家侦探”变成名副其实的“侵权侦探”,也让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和禁区地带。
“私家侦探”行业乱象频仍,源于法律约束的缺失。由于现行法律对私人或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服务并未禁止,让这类服务有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依据。目前,我国从事该类服务的机构已达3700余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在市场确实有需求的情况下,对于从事委托调查取证的“私家侦探”,不能简单对其一禁了之。正确之道应是依法规制,让“私家侦探”与法治相向而行。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对于游走在侵权边缘的“私家侦探”,当务之急是要打造法治的规则。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对“私家侦探”业务中出现的侵犯他人信息权、隐私权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画出了红线,且公安部的通知明确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但国家层面的法治规则始终没有打造完毕,仅凭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规定难以对整个行业予以有效规制的,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不让“私人侦探”沦为“侵权侦探”,需要为其量身定制法治规则。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法律,就“私人侦探”的市场准入、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搜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调查取证的手段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一揽子顶层制度设计。从而以严密的法治规则,确保其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不僭越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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