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出轨,需过错赔偿
李某与易某(女)于2010年认识恋爱,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婚后因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且愈发严重,双方的感情也在一次次争吵中消磨殆尽。最终在2023年12月,双方前往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通过送给儿子学习的平板电脑发现了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因这段视频,双方又起了争执:李某认为易某的行为是婚内出轨,要求易某赔偿10万元;易某认为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迟早会离婚,不存在精神损害,也不应当赔偿。
结果,双方因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离婚冷静期满后,未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易某离婚,并由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与易某一致同意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易某确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理应对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酌情确定赔偿金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的并不代表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只有取得离婚证才能算正式离婚。离婚冷静期机制是为了让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搁置离婚纠纷,冷静思考婚姻家庭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互负忠诚义务,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发生越轨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