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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赏16万 妻子诉平台返还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6-29 16:45:16来源:
  男子打赏16万 妻子诉平台返还被驳回

  法院:男子打赏行为系一种文化娱乐消费,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消费者妻子诉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的案例。该案中,退休的冯先生喜欢观看歌舞和汽车类直播视频,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后,用平台虚拟币给主播送礼物,3年间共打赏60余名主播16万余元。冯先生的妻子魏女士认为冯先生的打赏行为是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冯先生充值金额16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冯先生和某直播平台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冯先生的打赏行为系一种文化娱乐消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范畴,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先生打赏行为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魏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男子打赏60余名主播,妻子发现后起诉平台

  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冯先生共计向某直播平台转账充值16万余元,所兑换的平台虚拟币主要用于打赏60余名主播。打赏数额最多的两个主播分别为8万余元、3万余元,其他主播账号的打赏金额未超过千元。

  魏女士认为,冯先生向某直播平台主播送礼物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赠与行为。冯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超出了冯先生及其家庭的正常收入及合理的打赏金额,应当认为冯先生打赏的行为无效,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已充值16万余元。

  某直播平台代理人辩称,冯先生明确知悉兑换展示礼物效果、直播间打赏等功能属于收费服务,自愿进行充值并使用相应功能,平台则也依约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技术服务。冯先生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且冯先生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正常休闲娱乐消费的行为,属于夫妻一方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平台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且不涉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

  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冯先生单笔最大充值金额为5万元,其他单笔充值金额多为1000元至30元不等,单日充值次数最高为5次,充值时间多在夜间;除某直播平台外,冯先生还向其他直播平台进行过充值转账。

  某直播平台介绍,用户在某直播平台充值人民币换取平台虚拟币,人民币与平台虚拟币的兑换比例为1:10,账户内的平台虚拟币可兑换为各式金额不等的礼物道具,用户在主播直播间点击礼物道具释放,直播间内即展示相应礼物道具特效,礼物道具所对应的星光值计入主播账户并将作为某直播平台为主播分成的计算依据。

  庭审中冯先生称,只和一个主播有网上聊天行为,没有线下见过面。主播在直播当中没有色情淫秽、性暗示等语言行为,在微信聊天中也没有诱导或劝导过自己打赏。自己打赏时的想法就是看心情,觉得谁好玩就给谁打赏。

  说 法

  法院 男子打赏主播的钱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在某直播平台注册并点击同意《用户使用协议》,冯先生即与某直播平台缔结了网络服务合同。《用户使用协议》约定,某直播平台提供免费和收费服务,用户可以通过付费购买虚拟货币获得收费服务使用权限,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服务及会员服务。冯先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了主播直播表演;在冯先生转账充值后,某直播平台为其提供了虚拟币兑换、礼物打赏等服务,某直播平台向冯先生提供了《用户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合同义务。冯先生和某直播平台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法官表示,网络直播打赏的特殊性在于,用户可以免费观看主播表演,也可以选择付费打赏主播,打赏金额多少由用户自行决定。网络直播平台具有开放性特点,采用基础服务免费,特定、定制化服务收费的消费模式。平台经营企业为平台的搭建、设计、运营、维护投入了基础技术设施成本和人力成本,主播也需要在直播中付出个人的劳动和智慧,平台经营企业及主播以其提供的服务作为对价,换取用户付费。直播平台对打赏用户提供了礼物道具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区分于一般免费观赏者的服务内容,打赏用户通常可以获得主播的关注和更多的互动交流,打赏过程增加了用户对直播的观看体验。因此,一般性的直播打赏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单务性特点。依据现有证据和本人陈述,冯先生是基于对观看内容的喜爱而进行打赏,主播的服务正当,服务内容与服务对价并无严重违背一般认知的情况。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本案中,冯先生所充值打赏的财产固然是其与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则魏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网络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满足用户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值打赏属于一种文化娱乐消费。冯先生为直播内容和打赏服务给其带来的精神愉悦而付费,其为满足个人精神文化需求产生的支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且冯先生累计充值打赏的十六万余款项是在近三年的时间里累计完成,其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长期特点。网络消费突破了地域经济限制,且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网络精神消费占比和消费金额逐年增大。以社会公众对消费的一般性认知判断,冯先生累计享有的服务与其支付的对价并无明显失衡,不属于打赏金额累计畸高的情形,其打赏的钱款仍属于为满足个人精神文化需求而产生的支出。故,冯先生的打赏行为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本案中,冯先生自述其所观看的主播在直播间并无违法违规行为,魏女士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冯先生打赏的主播有扰乱公共秩序、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故本案中不存在导致冯先生充值打赏行为无效的事实。

  综上所述,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冯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冯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夫妻一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的消费行为,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当天,各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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