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偷拍”事件法理逻辑:涉事女生或免刑责,但仍违法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视频中,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该女子仍旧警告男子说:“小心点啊,别乱拍。”
此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男子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博文发布之后引发网友讨论,有少数网友认为该女子的做法已属“恶意造谣”。
6月11日,经警方介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女子在网上公开道歉。其间,受害方表示:她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
对此事件,有学者观察指出,涉事女生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但因获得受害人的原谅或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属违法,应接受治安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有特定身份,还可能涉及相关纪律处分。
诽谤的触刑边界:捏造事实且情节严重,但不告不理
“从目前来看,涉事女生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在接受 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但据法律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赵军表示,这意味着,如果受害方原谅了涉事女生,其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到,从法理角度上看,诽谤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两大前提: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情节严重。
何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损害他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赵军进一步强调,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何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军认为,根据涉事女生的行为观察,应该已经达到前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关具体情形,涉嫌构成诽谤罪。
诽谤的非罪情形: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或涉纪律处分
在赵军看来,除了刑事责任,在网上发布不实的诽谤信息,还可能会面临其他两个层次的责任: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责任。如有特定身份,还可能涉及相关纪律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赵军分析说,涉事女生的行为涉及上述规定的第二项,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从治安管理处罚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受害人谅解意味着不会追究涉事女生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法律应予否定评价。”
“这属于比较严重的行政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向 分析指出,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以诽谤他人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诽谤行为的另一个触法风险是民事侵权。“在他人未做任何事情的情况下,却对其进行污蔑或声称其有所行为并公开指责,从理论上讲涉嫌诽谤。”岳屾山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毫无事实依据地指责他人有某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诽谤行为。”
岳屾山表示,若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开,将对受侵害方的名誉产生影响,构成名誉侵权时,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至于涉事女学生将承担何种责任,一方面取决于受害方的主张,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警方对事件的调查,并在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岳屾山说。
在民事侵权责任上,岳屾山提醒,偷拍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搜查手机却是警方的职权,如果发现偷拍等不法侵害时,可以控制住对方,例如阻止他离开,通过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不建议直接抓住对方、搜查对方的手机等,这也可能引发侵权行为。”
此外,从学校角度来说,涉事女生作为大学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理应具备基本的伦理操守并遵守相关校纪校规。基于其在校学生的身份,“学校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纪行为作出处理。”赵军说。
聚焦网暴治理意见:从严惩治,专家称不得随意扩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前述事件发酵的当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上述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网暴触法界限,强化网暴治理:对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依法严惩。
在准确适用法律方面,前述意见明确: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涉事女生最开始或许是为了维权,但后来就变为对他人的侵害。同理,在网络上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批判是正当的,但也应保持理性。如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也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风险。”赵军说。
针对此次“偷拍”乌龙事件,还有人发出提醒:有的网友将女子个人信息扒出来晒在网上,已经游走在网暴的边缘地带。
赵军认为,基于客观事实对涉事女生的错误行为展开批评批判是正当的,但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或在网络上散播其个人信息,比如身份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或是出现“人肉搜索”、人身攻击、人格辱骂等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对此,前述指导意见专门提到: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赵军同时提醒,基于事实对不良社会现象或言行进行评论、批评,应该得到鼓励与支持,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就不能把批评本身当作网暴的一种,“不得随意扩大网暴的概念,否则就会导致寒蝉效应。”
针对前述指导意见,岳屾山认为,虽然并不是国家立法,但它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将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不仅对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适当的引导作用,对于控制和遏制网暴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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