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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实现全方位监管

发布时间:2023-01-07 16:22:40来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为加强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筑牢了法治防线。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属地责任。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仅农户就有2亿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所有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收储运商贩等都纳入监管视野”。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为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与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二是回应新业态和新的农产品销售方式,明确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和冷链物流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三是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产地监测、监督抽查、突发事件应对等管理措施,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四是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一公里”,明确乡镇政府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五是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推进社会各方主动作为。

 

 

  改善产地环境,管好“第一车间”。农产品生产是“第一车间”,源头安全了,才能保证后面环节安全。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对农业生产企业的重点规范,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二是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并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其包装物和废弃物。三是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或者委托相应的技术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四是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五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监督抽查。

  补强薄弱环节,实现全程管控。除了保证在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安全农产品,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强调在储存、运输、交易、加工等环节也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推动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

  一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二是明确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农产品。三是明确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到销售的农产品上。四是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检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的合格证明查验义务。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行追溯管理,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执法衔接。安全农产品和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面对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各类风险交织形势,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真正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上下左右有效衔接。

  一是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细化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强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尤其是要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对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职权予以规范,明确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等约束性措施。四是明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五是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完善法律责任,营造守法氛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担心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新法通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规范与真实、客观的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铜墙铁壁。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是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案件侦办的衔接,确保违法犯罪案件能够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执笔:尤小龙、宋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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