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陷风波 合作商家有权依法止损
每当明星“自作自受”陷入负面风波,与其合作的商家都会遭受不小的连带伤害。商家与明星合作,本意是借助对方积极正面形象帮助自己宣传,一旦明星因为丑闻“塌房”,商家的商誉形象难免受到连累,进而遭受经济损失。作为雇用明星的一方,没有理由也不可能为明星自己犯下的错误全额埋单。从法律上讲,完成“切割”是最自然也最合理的选择。明星与商家之间,一般签有代言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利益,商家在请明星代言的时候,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增加道德条款,一旦明星身陷不良事件,品牌方就可以单方面解约。这种按合同进行“切割”,并不会构成违约。
事实上,当明星因丑闻“塌房”时,商家仅是“切割”,并不足以完全挽回损失。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考虑到明星一旦违法,基本不可能继续履约,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就有必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明星收取的代言费,该退还的得退还,该部分退还就部分退还。有些商家在代言合同中设定了“维权条款”,明确明星出现不良事件后,在单方解除合同时,作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出的代言费,并要求乙方承担已收取代言费的20%的违约金”。平心而论,考虑到丑闻明星给代言商家造成的品牌商誉等损害,这样的违约条款并不过分。
很多明星除了代言,还担任一些影视作品的角色。一旦出事后,已经上映的电影,后续的发行等将遭遇困难,没有上映的作品,更会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片方想要尽快发行,可能不得不剔除涉事明星的戏份,换人上阵,可如此“换角操作”,不仅技术难度非常大,也会给影片带来严重的经济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影片的制片方,有权利根据签订的合同,要求该明星承担违约责任,弥补其经济损失。有媒体统计,近年来有17部电视剧因劣迹艺人“熄火”,多部电视剧仅制作成本就高达数亿元。对于这些明星,不仅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掉粉、脱圈等严重后果,可谓作茧自缚、得不偿失。
商家没有能力提前判断一个明星会不会违法犯罪。在法治社会,最稳妥可靠的办法还是拿起法律武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商家有必要依据民法典规定,完善与明星的合作协议,特别明确道德条款和单方解除合同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商誉。当然,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让明星们自重自爱,严守法律规定,不触碰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
刘婷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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