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草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突出了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和法律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强调了加强对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重点更突出、权责更清晰、表述更严谨,现在出台必要可行。
“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景汉朝委员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它的核心是解放妇女,实行男女平等。此后相关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是有许多损害妇女权益,特别是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事情发生,如拐卖妇女问题。这部法律的修订,是问题导向的典范,它针对性很强,紧紧抓住了妇女权益保障方面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邓丽委员也表示,草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作了一些突破。对就业歧视、性骚扰、保护妇女网络空间的权益、强化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压实政府责任,为执法和司法机关着力解决难点问题提供了不少新规范,使法律措施更有力、更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备受关注的家暴问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咸辉建议,增加“禁止对妇女实行家暴行为”的内容。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求发认为,对妇女实行家暴,在处罚上应该要从严。
殷方龙委员建议,增加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疑似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规定。刘海星委员认为,妇联权利仍有扩大的必要,可以增设规定妇联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如对于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妇联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权利等内容。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马杰在调研中发现,公共设施里面的女厕所位置少,反映意见比较集中和突出,建议本法对适当增加女性厕位有所体现。
吉炳轩副委员长提出,这部法律出台后,要利用各种工具和方式,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对于妇女的合法权益,要全面宣传、正确宣传,要做到生动、鲜活,同社会生活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并要树立正面的典型,鞭挞反面的事例,以此来引导人、教育人。”他认为,保障妇女的家庭地位权、劳动就业权、就业参与权和特殊需求权至关重要,在宣传贯彻中要特别重视。(作者系人民法院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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